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20年3月9日 第34532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
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
作者:丁晓东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关键词
企业数据;数据保护;数据共享;商业秘密
结构框架
一、企业数据的现有法律保护及其不足
(一)企业数据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
(二)现有法律对企业数据保护的不足
二、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一)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
(二)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困境
(三)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多重归属
三、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
(一)数据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
(二)以数据保护促进数据共享
四、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一)企业不同类型数据保护的制度设计
(二)激励企业数据共享的制度设计
(三)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协调保护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章金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