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 第34548篇《比较法研究》 2019年第6期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10条存在立法漏洞,容易产生所谓“合同僵局”,即在违约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可以援引该条来对抗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主张,但合同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债务在合同预定的期限内始终存在。而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制度正是为了打破此种合同僵局,由法院经过综合判断后决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通过明确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严格要件,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行为,从而控制社会成本,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浪费。同时,实际履行的排除规定、减损规则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在调整对象、适用难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不能周延覆盖合同僵局的情形,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实践中考察,设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均具备正当性。在规范构造上,应同时强调“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关键词
合同解除;履行不能;合同僵局;司法解除;违约责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一)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
(二)《合同法》第110条能否解决“合同僵局”的问题?
(三)引入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是否会引发“效率违约”?
(四)情势变更是否足以应对“合同僵局”?
(五)减损义务能否解决“合同僵局”问题?
三、构成要件的检视
(一)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守约方不解除合同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明显不公平
四、结语
(实习编辑:陆晨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