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 第34571篇《法学》 2020年第1期
自主占有与简易交付
内容摘要
立法者为实现便捷交易的目的,允许在受让人已占有转让物时,当事人仅通过合意即可移转所有权,这样的简化方式被称为简易交付。对简易交付所需的占有概念不应作狭义理解,其应包括开放占有、占有辅助关系等现实控制情形。此处所指的合意内容为移转所有权,因此须满足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受让人为他主占有人的情况下,转让双方尚须达成移转自主占有的合意。该事实行为层面的合意无须具有独立表现形式,常常与所有权移转合意同时发生。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交付”文义不应无限制地适用于简易交付,而是需要对受让人作为自主占有人的特殊情况添加自出让人处取得占有的要件。
关键词
简易交付;自主占有;物权合意;善意取得
结构框架
一、误解与澄清:事实支配力与自主占有
二、占有形态与适用范围
(一)受让人占有意思的类型
(二)自主占有与“依法”占有
(三)“长手交付”——“开放占有”的移转
(四)作为受让人的占有辅助人
三、合意与“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层面的合意
(二)事实行为层面的合意
四、善意取得的权利外观
(一)权利外观:自出让人处取得占有
(二)受让人自主占有的特殊限制
(三)指令取得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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