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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第34577篇《现代法学》 2019年第6期
商法入典标准与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以三类商法规范如何配置为视角
作者:周林彬 中山大学 
内容摘要
编纂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的第一立法要务,商法入典对完成此要务举足轻重。基于民商关系的新解读,将商法规范类型化为替代型、补充型和冲突型三大类型,据此提出商法入典标准是:替代型商法规范宜全部入典,补充型规范可多数入典,冲突型规范尽少入典。商法入典的立法技术是:替代型商法规范以隐名形式入典,补充型及冲突型商法规范以显名形式或混合性规范形式加入。由此对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中商法入典的得失和取舍进行了立法选择分析与建议,并瞻望指出,我国进入民法典新时代后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完善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对未入典之“商事立法剩余”进行“剩余商事立法”,从而构建多元的、不断臻善的商事立法体系。
关键词
民法典;商法规范类型;入典标准;立法选择
结构框架
一、基于民商关系的商法规范类型化:逻辑与历史
(一)基本涵义
(二)二阶判断标准
(三)历史演进
二、基于三类商法规范的“分类入典”:标准、技术与意义
(一)分类入典标准
(二)分类入典技术
(三)分类入典的意义
三、基于商法入典标准的民法典立法选择:总则“得失”与分则“取舍”
(一)物权编中商法入典宜“少进多退”
(二)合同编中的商法入典宜“多进少出”
(三)人格权编中的商法入典宜“舍中有取”
(四)侵权责任法编中的商法入典宜“取中有舍”
结语与展望:从商法入典到构建多元商事立法体系


(实习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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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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