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 第34617篇《政法论丛》 2020年第1期
国家赔偿责任的民法基础
内容摘要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代位责任;直接责任
结构框架
一、理论背景
(一)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
(二)有机体国家观
(三)国家法人观
二、公务员个人责任
三、国家代位责任
四、国家自己责任
五、基本结论
(助理编辑:肖婕)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