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0年3月6日 第34644篇《河北法学》 2019年第9期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财产权属界定——以寺庙为分析对象
作者:吴昭军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虽已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但财产权利归属仍有待界定,尤其需要厘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与国家、宗教团体、捐助人、僧尼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不论是商业投资、信徒捐赠,还是政府投资兴建,财产所有权均发生移转,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中的文物,除《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有文物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其他一般文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出家”行为不会导致僧尼民事权利能力受限,僧尼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区分寺庙财产和僧尼财产宜以行为人意思为标准。未来宜于民法典物权编中概括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财产权,并于单行立法详细规定其财产范围、权属规则。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捐助法人;宗教财产;民法典;寺庙
结构框架
一、以寺庙所有为原则
(一)比较法经验与学理基础
(二)具体规则
二、寺庙所有与国家所有
(一)政府出资
(二)文物
(三)全国重点寺院
三、寺庙所有与僧尼私有
(一)僧尼的权利能力不因出家而受限
(二)寺庙财产与僧尼私财的界分
四、立法建议与民法典物权编之回应


(助理编辑:陈猛)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陈猛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