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0年4月1日 第34664篇《法学论坛》 2020年第2期
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限度研究
作者:李洪祥 吉林大学 
内容摘要
鉴于家庭自治的局限性和私权与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需要,国家干预家庭暴力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目前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态度积极,但是部分干预方式差强人意。国家干预家庭暴力必须保证婚姻家庭内部规则的有效运行,应当秉承切忌法律万能论、尊重家庭自治和适当注意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干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家庭内部秩序、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和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等。作为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例证,《反家庭暴力法》必须尊重家庭内部规则,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确保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适时性和有限性,这是《反家庭暴力法》有效运行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
家庭暴力;国家干预;公权;私权;
结构框架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现状检视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方式存在不足
(二)家庭自治具有局限性
二、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前提
(一)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
(二)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可行性
三、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
(一)切忌法律万能论
(二)尊重家庭自治
(三)适当注意原则
四、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一)维持家庭内部秩序
(二)建立家庭自治的约束机制
(三)适当增加强制性措施
五、结论


(实习编辑:陈依然)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章金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