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 第34693篇《当代法学》 2020年第1期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概念及规则的妥当构造
内容摘要
“三权分置”并非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同时,土地经营权也不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权利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的,以特定集体土地为客体,并以农业性经营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在《民法典分则(草案)》的基础上,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以专章专节形式纳入物权编的用益物权规范体系之中。
关键词
“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土地经营权概念斟酌:对既有学说的重述与批评
(一)既有学说重述:新型土地权利说与权利用益物权说
(二)对既有学说的分析与批评
二、比较法上的资源:普通法土地所有权制度与镜鉴
(一)普通法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其特点
(二)对普通法土地制度的镜鉴:以土地为客体的权利对抗与交易制度体系
三、土地经营权规则的妥当构造:基本政治框架、市场经济与土地权能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基本政治框架与生产力状况之间的动态契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以土地为客体的权利对抗与权能交易
(三)土地经营权概念与规则的构造建议:基于比较法、国情与科学性的考量
(助理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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