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7日 第34763篇《政治与法律》 2020年第4期
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兼评指导案例95号
内容摘要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关键词
最高额抵押权;物权变更;登记生效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类型
(一)现行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类型
(二)应予补充的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类型
三、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生效要件
(一)第三人同意的要件
(二)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之前登记
四、指导案例95号裁判规则的参照适用和局限性
(一)债权范围的自由变更与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有限承认
(二)未有效变更之抵押权的实现与债权的强制执行
五、结论
(责任编辑:陈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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