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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 第34803篇《法学》 2020年第4期
论平面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从“形象”与“图形”的区分视角
作者: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根据平面美术作品描绘对象的性质,可将其“造型”区分为“形象”和“图形”。这种区分并不影响对美术作品的认定,但与著作权法保护平面美术作品的范围有密切关联。对“形象”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图形”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并不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复制。对“形象”和“图形”的识别可采用“假定立体物在先测试法”,即假定争议造型最先以立体物的形式出现,并评判该立体造型能否作为立体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可以认定为立体作品,则最先描绘该造型的平面美术作品就创造了“形象”,反之则仅创造了“图形”。因此,并非对所有平面美术作品都可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近期涉及设计效果图的案件因未能区分平面美术作品中的“形象”与“图形”,其判决结果并不适当。
关键词
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设计效果图
结构框架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需要澄清
二、“造型”的类型与平面美术作品的认定
三、“造型”的类型与保护范围的差异
四、“形象”与“图形”的区分与保护范围的确定
五、“形象”与“图形”的区分对图形作品的适用性
六、结论


(实习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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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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