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 第34890篇《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第5期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内容摘要
无权代理人需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履行债务的责任形式,实际上也认可了无权代理人合同责任的性质。无论无权代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相对人都可以依据该规则请求其履行债务。但是,如果相对人依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损害赔偿,需证明无权代理人存在过错。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影响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范围,无权代理人赔偿范围的确定也应当依据其责任性质进行判断。在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的范围应当限于信赖利益。
关键词
无权代理;缔约过失;信赖利益
结构框架
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
二、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其具有过错为要件
(一)合同责任中不要求无权代理人具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无权代理人具有过错为要件
(三)相对人的选择决定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成立是否以其具有过错为要件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相对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
四、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范围
(助理编辑: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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