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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 第34925篇《东方法学》 2020年第4期
民法典之“变”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依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得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这四类问题也是观察民法典之“变”的四个角度: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民法典之“变”与回应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有关。从价值判断问题着眼,总则编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合同编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保证期间的态度、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编有关不同责任方式对应的归责原则的规定等,有“变”,亦有“不变”。解释选择问题之“变”尽管会影响民法典法律条文的表述,但不会影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的结论。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位置安放、法人的类型区分等关系着民法典立法技术之变。
关键词
民法典;法律稳定性;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
结构框架
一、论述框架
二、事实判断之“变”
(一)民法典所回应的中国之问
(二)民法典所回应的时代之问
(三)民法典所回应的共识之变
三、价值判断之“变”
(一)总则编的价值判断之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二)物权编的价值判断之“变”:增设居住权制度
(三)合同编的价值判断之“变”:三个例子
(四)个人信息保护之“变”
四、解释选择与立法技术之“变”
结语


(实习编辑:朱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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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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