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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9日 第34951篇《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4期
越权代表中的法人责任
作者:杨代雄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依据法人实在说,法人具有行为能力,其中包括过错能力。法人过错的承载者是法人机关,主要是法人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在越权代表情形中,法人代表机关过错误导相对人使其以为系争法律行为未超越代表机关权限的,此项过错构成法人过错,致害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第62条中规定的“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法人须赔偿相对人因法律行为对法人不发生效力而遭受的损失。相对人知道代表机关越权的,法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不知道越权但有过失的,应当按照受害人与有过错规则分担损失。
关键词
越权代表;越权担保;过错能力;法人机关;法人责任
结构框架
一、越权代表中法人责任的理论前提:法人的过错能力问题
二、越权代表中法人过错的构成
三、越权代表中法人责任的范围
(一)责任类型与责任范围
(二)相对人过错与责任范围
四、结论


(实习编辑: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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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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