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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 第34953篇《中国社会科学》 2020年第4期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行政许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联系密切。从民法学的视角观察,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许可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有的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的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准予实施事实行为,有时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与此对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立行政许可的规定,有的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则需要区分情形,有时属于简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有时属于复杂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借助民事法律行为意图约定排除这些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2款认定该约定绝对无效。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复杂规范中强制性规定的,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153条第1款区分情形进行效力判断。
关键词
行政许可;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规范;复杂规范;强制性规定
结构框架
一、民法学视角下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
二、简单规范与复杂规范之分
三、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
四、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分
结语


(实习编辑:萨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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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康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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