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 第35036篇《法学家》 2020年第4期
《民法典》第598 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变或排除,或以观念交付替代。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存在意味着买卖合同自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须满足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并具备清偿合意。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互相独立,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在债权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可视作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关键词
买卖合同;交付义务;所有权转移义务;多重买卖
结构框架
一、规范定位
(一)规范要旨
(二)规范属性
二、本条与瑕疵义务
(一)从瑕疵担保到瑕疵义务
(二)交付义务与瑕疵义务
(三)所有权移转义务与瑕疵义务
三、标的物交付义务
(一)交付的要件
(二)交付的形式
(三)交付的时间、地点与费用
(四)少交、多交与交付他物
四、所有权移转义务
(一)买卖合同与物权处分
(二)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
(三)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
(四)交付与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差
五、多重买卖的履行
(一)实务中的优先序列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四)不动产的多重买卖
六、举证分配
(一)标的物交付义务的举证
(二)所有权移转义务的举证
(三)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举证
(实习编辑:朱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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