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第35108篇《法治研究》 2020年第5期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评注
内容摘要
对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确定,应着重探寻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范目的和规范重心。如果强制法律规定针对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则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针对的是法律行为的一些外部条件,如行的时间、地点等,原则上不能将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如果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资格,需要区分三种情况分别确定效力;如果强制性法律规定之目的在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保护,不能一概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否则可能事与愿违;如果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规制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则违反该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取决于该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效是否不利于此项法律目的之实现;如果强制性法律规定针对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后续行为,则后续行为违反该规定通常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
关键词
民法典;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
结构框架
一、规范目的
二、立法沿革与比较法例
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范围
(一)概念辨析
(二)应被排除于本款适用范围之外的强制性规定
(三)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四、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规范目的与规范重心
五、法律效果
六、证明责任
(实习编辑:徐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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