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第35315篇《比较法研究》 2020年第6期
民法典意定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解释论
内容摘要
居住权具有社会性与投资性双重功能,后者通常以意定方式设立。意定居住权关系可分为物权、物务(物上之债)以及债之关系三个层次。《民法典》未规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上之债内容,可由当事人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并经登记发生绝对效力。物权性内容包括设立方式、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期限、权能范围、消灭事由、不可转让性以及登记生效,《民法典》物权编本应聚焦于意定居住权的一般规则,却从社会性居住权立场进行了严苛限制,需要通过解释论进一步厘清并拓展。《民法典》中涉及居住权合同的规范缺失严重,存在大量法律漏洞,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范进行类推适用,涉及不同性质修缮义务及费用的分配、可否替代处分不破租赁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
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物上之债;不动产登记;租赁合同
结构框架
一、居住权的功能定位与规范类型
二、意定居住权关系的三个层次及其登记
(一)一定居住权关系中的物权、物务以及债之关系
(二)居住权合同中各项内容的登记能力与登记方式
三、意定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基本构造
(一)意定居住权的设立
(二)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非自然人?实际居住人?
(三)居住权的客体及其登记:非住宅?房屋的一部分?
(四)居住权的权能与有偿性约定
(五)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与消灭事由
(六)居住权是否可转让
四、居住权合同对租赁合同的类推适用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合同的法律漏洞及准用对象
(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三)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
(四)涉及第三人关系
五、结论与评价
(助理编辑: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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