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 第35288篇《社会科学战线》 2020年第3期
民法分则物权编中商事担保规范的立法选择——基于三类规范的视角
内容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担保的功能定位已经不限于债之保全,更多的是商事主体以较低成本扩大融资规模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制度不乏“商事”元素,但受限于物权体制,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规则缺失、制度障碍、裁判标准混乱三大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短板”。商事担保规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必须设立科学的立法选择标准,从而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帕累托最优”。根据商事担保规范与民事担保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区分程度,可以将类型化划分为“替代型”“互补型”“冲突型”三类规范,以此设立合理的商事担保规范加入民法典物权编的口径和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事担保规范设计加入和完善的方案。商事担保的完善不限于“典内”,更重要的是通过“典外”,特别是通过法律适用进行完善。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商事担保类型化;商事担保立法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周林彬 王睿)
一、正本溯源:我国立法语境下的商事担保
二、道阻且艰:商事担保在物权法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三、求同存异:物权编中商事担保规范类型化划分
四、进道若退:基于规范类型化的立法选择
五、另辟蹊径:商事担保规范在“后”民法典时代的完善
六、结语
(实习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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