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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第35305篇《法律科学》 2021年第1期
《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兼评《民法典》第406条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修改了原《物权法》第191条关于禁止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新规则虽然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鼓励交易,但是由此也可能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因此有必要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能力,在违反经公示的禁止转让特约后,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兼顾物尽其用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虽然《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涤除权的规定,但是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并应鼓励第三人代为履行。 
关键词
民法典;抵押权;抵押物转让;禁止让与特约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抵押物任意转让的弊端
三、禁止转让特约的登记
四、涤除权规则的适用
五、“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认定
结语


(实习编辑:江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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