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 第35392篇《浙江社会科学》 2020年第12期
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联性
内容摘要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长并不必然相同,其与决定保证债务是否产生的保证期间的内涵截然不同。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事由,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较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具有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届满,其中断或者中止也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一方面,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上以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前提,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时,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自然不可能发生所谓的中断或者中止;另一方面,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两者之间并非真正连带债务,故连带保证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具有独立性。反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关。
关键词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连带债务;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结构框架
一、问题之说明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内涵 及具体期间确定
(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联系及区别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 不适用相同的时效期间
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当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无关
结 语
(助理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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