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 第35393篇《法学研究》 2020年第6期
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
内容摘要
就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相互关系,目前在立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区分论”和“同一论”之争。“区分论”乃立足于对我国民法典第102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2条的文义解释,在纵向上切断了非法人组织概念与此前立法的历史脉络,横向上割裂了民法与其他立法的关联结构,无助于非法人组织制度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应予摒弃。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应定位于以体系、历史及目的解释得出的“同一论”。在此基础上,应以“打包”修法方式将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统一为“非法人组织”,并通过引入“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无权利能力组织”的立法表达,让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专指特定组织之外的所有组织体,从而实现法秩序中第三类民事主体概念的融贯统一。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诉讼主体
结构框架
一、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惑
(一)立法上的随意使用
(二)理论界的学说争议
(三)司法中的混乱适用
二、“区分论”抑或“同一论”:两种解释路径辨正
(一)“区分论”的解析与反思
(二)“同一论”的证成
(三)进一步的分析
三、“同一论”下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概念规范之道
(一)“非法人组织”用语的立法统一
(二)非主体意义上“其他组织”的立法清理
四、结语
(实习编辑:赵丽华)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