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9日 第35437篇《法学家》 2021年第1期
《民法典》第680条评注(借款利息规制)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680条是关于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利息债权及利率限制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利息暴利并尊重当事人的自发性。《民法典》在规范表达方面不再区分金融机构借款与民间借贷,但实际的二元构成并未改变。第680条作为不完全法条,主要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来实现利率规制的目的。与《合同法》不同,第680条区分了利息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同时“推定无偿”的效果仅限于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关键词
利率;金融机构借款;民间借贷;超额利息
结构框架
一、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一)规范目的
(二)适用范围
二、禁止高利放贷
三、借款利率规制
(一)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规制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
(三)残留的问题
(四)小结
四、“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形
(一)规范属性
(二)要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
(三)效果:视为没有利息
五、“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情形
(一)要件:“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二)效果:原则有偿
(三)效果:例外无偿
六、超额利息的抵充
(一)“当然抵充”的裁判立场
(二)“抵销型抵充”与“当期型抵充”
(三)法性质的判断
七、证明责任
(一)贷款人的举证
(二)借款人的抗辩
(助理编辑:李永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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