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6日 第35485篇《当代法学》 2021年第2期
中国民法上的“公开权”——《民法典》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规定之解析
内容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使用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和“任 意解除权”规则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
公开权;人格标识;有利解释;任意解除权
结构框架
一、“公开权”概念的引入与讨论
二、人格标识许可使用的中国法意蕴
三、人格标识许可使用之适用对象
四、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合同之规制
(一)许可使用之方式
(二)许可使用合同之解释
(三)许可使用合同之解除
(四)许可使用合同之违约救济
(实习编辑: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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