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 第35517篇《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之否定
内容摘要
《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第176条中的体例,没有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相互之间的追偿权。对此,学界一如既往地存在褒贬不一的看法。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主张既不符合担保制度的功能追求,更有违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且有害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价值实现。《民法典》不认可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是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代位求偿权;私法自治
结构框架
一、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的立法变迁与学理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
三、学理解释中的两种路径均无法构成内部追偿权解释的正当性依据
(一) 文义解释
(二) 体系解释
四、可以寻找的其他支持肯定说的理论之质疑
(一) 以同一层次理论认定连带责任
(二) 类推适用共同保证连带责任推定规则
(三) 借用不当得利返还原理
五、内部追偿权有悖于混合共同担保的制度目的
(一) 共同担保制度的整体性目的不能成为内部追偿权的理论依据
(二) 公平原则不能证成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
(三) 效率原则同样不能证明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
六、结论
(助理编辑:魏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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