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 第35543篇《法学》 2021年第3期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僵局的化解
内容摘要
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关键词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拘束力;减损义务;强制缔约
结构框架
一、 合同僵局的形态与合同拘束力的限制
(一)合同僵局的形态
(二)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
二、合同僵局规定的固有适用范围和效果
(一)合同僵局规定的适用条件
(二)合同僵局规定的效果
(三)合同僵局规定的体系关联
三、合同僵局规定的扩张适用及其限度
(一)对既往裁判思路的反思
(二)合同僵局规定扩张适用的条件
(三)减损规定的类推适用
四、合同僵局规定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一)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依据强制缔约规定形成解除合意
五、结论
(助理编辑:赵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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