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 第35597篇《广东社会科学》 2021年第1期
民法典视野下农地融资担保规则的解释论
内容摘要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关键词
农地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 ;登记对抗主义; 强制管理
结构框架
一、 “两权分离”之下农地融资担保的标的物
二、 “三权分置”之下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体系定位
三、 农地融资担保物权的设立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二)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设立
(三) 自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设立
四、农地融资担保物权的实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规则
五、结语
(助理编辑:梁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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