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 第35601篇《中外法学》 2021年第3期
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比例分担——以股权代持为中心
内容摘要
关于违法无效合同的不当得利返还,我国法并无明确规定。两大法系大同小异的做法是“全有全无”,具体为不当得利的违法性抗辩及例外规则体系。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虽然删除了不法原因给付规则,但仍可通过对第985条的扩张解释,将“全有全无”设定为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我国司法实践则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股权代持纠纷中所持的裁判立场,基于对原《合同法》第58条的扩张解释,在投资已有增值且国家不予收缴的前提下,采取了在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担”的返还方案。英国法从形式主义转向结果主义的最新发展、量化修正的比例原则、股权代持中当事人经营行为的存在,三者共同证立了违法无效股权代持适用“比例分担”特殊规则的正当性;但这项特殊规则不应替代 “全有全无”,上升为普适于各类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无论是“全有全无”还是“比例分担”,不当得利返还对象原则上不应包括金钱的使用价值。
关键词
股权代持;不当得利;违法性;比例分担;比例原则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违法无效合同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全有全无
(一)两大法系的通行立场
(二)我国法的立场变迁与解释论展望
三、违法无效股权代持不当得利返还的替代方案:比例分担
(一)股权代持价值判断上的两难困境
(二)股权代持司法实践中的比例分担
四、比例分担方案及其适用范围的正当性证立
(一)结果主义的域外法转化
(二)量化修正的比例原则
(三)比例分担只应适用于股权代持场景
五、比例分担的具体规则构造
(一)适用前提
(二)本息返还
(三)剩余计算
六、结论
(助理编辑:赵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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