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日 第35643篇《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
中国民法典对潘德克顿体系的扬弃
内容摘要
《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均继受潘德克顿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编纂则经历了从师法苏俄民法到探索本土体例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受潘德克顿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民法总则中“基本规定”“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立法安排、债法的拆解与重构、人格权编的独立建构等立法创新,实现了对传统潘德克顿体系的扬弃。
关键词
潘德克顿;体系;民法典;扬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温世扬 朱海荣)
一、潘德克顿体系的引入与异化
(一)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
(二)从苏俄民法到《民法通则》
二、总则体例的传承与改造
(一)承袭与修正《民法通则》的特色结构
(二)法律行为立法的回归
三、债法的拆解
(一)“不设债总”的历史探因
(二)合同编“通则”的“债总”功能
(三)侵权责任编:围绕“损害赔偿”展开的体系修正
四、人格权法的独立
(一)单行立法时期的人格权保护规范
(二)人格权编对潘德克顿体系的遵循
(三)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协调
(助理编辑: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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