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 第35671篇《中外法学》 2021年第3期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 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抵押财产转让;限制转让的约定
结构框架
一、不动产抵押中的绝对限制无效
(一)认定绝对限制无效的原因
(二)认定绝对限制无效的规范路径
(三)认定绝对限制无效的实益
二、不动产抵押中相对限制的法律效果
(一)主观限制与绝对限制没有效力等同性
(二)主观限制的实质正当性
(三)未登记的主观限制仅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
(四)登记的主观限制对抵押财产转让的事先限制
(五)主观限制与第191条的根本差异
(六)客观限制的法律效果
三、动产抵押中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的法律效果
(一)绝对限制的法律效果
(二)相对限制的法律效果
四、《民法典》施行对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法律效果的影响
五、结语
(助理编辑:张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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