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1年7月28日 第35722篇《政治与法律》 2021年第8期
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作者: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最高额保证是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交易。最高额保证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具体债权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某一具体债权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确定之前已发生的债权和已获清偿的债权之间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确定时已到期的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限度究竟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可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未作约定的,推定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仅发生最高额保证转化为普通保证的效力,债权人此时才有权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发生使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效力,保证债权的行使仍然要受到纳入被担保范围的具体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形之下,就债权确定之时已经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就债权确定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关键词
最高额保证;本金最高限额;债权确定期限;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
结构框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效力上的从属性
(一)最高额保证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二)最高额保证是否担保部分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最高债权额是债权累计发生额还是债权余额
(二)最高额保证确定之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是否计入被担保债权范围
(三)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担保法解释》第37条的适用分歧及其质疑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长短的确定
四、结论


(助理编辑:李永仙)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李永仙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