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 第35740篇《法学研究》 2021年第3期
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构造之中国模式
内容摘要
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适用非常态缔约规则,与民法典中的其他典型合同有本质区别。物业服务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并无二致,在规范目的上更是殊途同归,即以团体缔约的构造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势均力敌”,同时赋予合同规范性效力,以促成小区管理中的强制自治与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入典”没有改变其特别法规范模式。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这一微观体系,构成民法典所有权制度的特别法。在理解和适用物业服务合同规则时,必须将其置于这一微观体系下予以解释。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团体缔约;集体合同;规范性效力;特别法模式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之进路
(一)合同法框架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之争
(二)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的有名化
(三)民法典框架下物业服务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本质区别
三、现行法框架下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非常态缔约规则
(二)私法中的强制自治:集体合同的兴起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集体合同属性
四、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模式之解释论上的重构
(一)无名合同有名化的进路区别及其功能差异
(二)民法典框架下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模式之检视
(三)微观体系下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释论重塑
结语
(实习编辑:刘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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