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5日 第35768篇《法学》 2021年第5期
《民法典》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解释论
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392条虽未规定共同担保人享有相互追偿权,但《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法定移转于保证人。结合《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47条、第468条,可以得出保证人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权之解释结论。《民法典》第700条可以类推适用于物上担保人对保证人及其他物上担保人的追偿。共同保证构成连带债务,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19条之连带债务追偿规则。其他共同担保情形即便不构成连带债务,亦构成类似于连带债务的连带担保关系,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19条。就《民法典》第700条与第519条的关系而论,共同担保人相互间的法定原始追偿权适用第519条,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法定移转适用第700条,但担保权利法定移转的范围受第519条第1款及第2款第1句前半句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部分规定违背《民法典》上述规范体系,在方法论与价值论层面上需要检讨。
关键词
共同担保;保证;追偿权;债权法定移转;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民法典》第700条中的保证人追偿权
二、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权一般化的解释路径
(一)解释路径一: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00条
(二)解释路径二: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19条
三、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追偿范围
(二)追偿方式
四、对《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的检讨
(一)《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检讨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检讨
(实习编辑:刘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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