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 第35816篇《当代法学》 2021年第5期
人格权支配权说质疑
内容摘要
《民法典》专编规定人格权,建构起人格、财产的二元体系。但民法通说认可人格权的支配属性,未能彰显人格权的特殊性,这与德国的情形正好相反。事实上,我国通说将支配权与请求权并列,不恰当地强调了支配权的绝对性,从而将人格权的绝对性等同于支配性。基于哲学上的主客体关系,通说认为客体体现了主体的支配力,未意识到权利的规范性和事实性。实际上,作为权利生成机制的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界定的义务人行为,与主体的支配力无关,主体的支配力描述的是权利对象。就权利对象而言,绝对权项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存在对物支配和人格自由的分野。人格具有主客观一体性,物质性人格与精神性人格不可分割,其作为人格自由的体现,不存在支配的可能。献身具有道德性,是伦理人格的体现,自杀、自残则属于事实行为,均非法律上的支配。与物权为支配权相对,人格权应为“受尊重权”。
关键词
人格权;支配权;绝对权;人格自由;受尊重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支配语境与人格权支配属性
(一)支配权概念与人格权支配属性
(二)人格权客体与人格权支配属性
(三)人格利益外化理论之批判
三、对物支配与人格自由的二分
(一)人格权主体与对象的联系
(二)人格的主客观一体性
(三)伦理人格与事实行为
结语
(实习编辑:唐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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