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 第35855篇《法学论坛》 2021年第4期
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协同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为切入点
内容摘要
从《民法典》第1009条来看,对于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立法者选择的是一种协同规制的路径。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损害对象、潜在风险、法律影响以及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协同规制都是必然选择。面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宪法应重点回答基本原则、行为边界和国家补偿等问题,民法应重点关注人格尊严原则的有效适用、基因编辑人本人及其父母的损害救济、基因编辑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私密信息)保护等问题。尽管《刑法》(2020年修正)解决了专门罪名缺失的问题,但后续立法仍需适当加重法定刑并考虑给基因编辑人增加特别义务。为强化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行政法规制,应设定行政许可、完善行政监管、强化行政处罚、重视行政指导并落实后续跟踪。尽管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潜在风险很大,但只要找到理想的协同规制方案,就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关键词
人体基因编辑;协同规制;《民法典》第1009条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石佳友 庞伟伟)
一、问题的提出
二、构建协同规制机制的必要性
三、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宪法规制
四、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
五、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刑法规制
六、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行政法规制
七、结语
(实习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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