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 第35931篇《法学论坛》 2021年第5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效力之认定
内容摘要
决议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效力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团体自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在决议主体、决议事项、决议程序上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在其效力认定过程中不应被忽视。应当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效力瑕疵,决议不成立由严重的程序瑕疵所致,这些瑕疵足以导致整个决议事实上从未存在。决议效力瑕疵包括可撤销与无效两种形态,效力未定不属于决议效力瑕疵。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效力时,不成立事由应作限缩解释,可撤销事由在类型上应予以扩充,无效事由在内容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行为;表决行为;意思表示;效力认定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房绍坤 张泽嵩)
一、引言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一)程序正义非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二)团体自治系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特别性”
(一)作为决议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决议事项关涉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决议程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不成立及其认定
(一)决议不成立独立于决议效力瑕疵
(二)不成立事由应作限缩解释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效力瑕疵及其认定
(一)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
(二)可撤销事由在类型上应予扩充
(三)无效事由在内容上应予明确
六、结语
(助理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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