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第35956篇《法学家》 2021年第5期
《民法典》第195条评注之二(起诉、其他中断事由)
内容摘要
中断事由之起诉要件与程序法之起诉要件非采相同标准,起诉被不予受理、驳回或者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亦有可能构成中断事由。诉讼是否作出实体判决,对中断事由认定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存在影响。第195条第4项新增兜底条款的意义在于,对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中断事由予以承认。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中的其他抗辩等情形,也应认定为中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和义务承认之中断时点是意思通知生效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中断时”;起诉之中断时点是“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计算时点是“有关程序终结时”。时效中断效力原则上仅具相对性,例外情形下具有牵连性。
关键词
时效中断;起诉;其他中断事由;中断效力
结构框架
一、起诉
(一)起诉的性质
(二)起诉的要件
(三)起诉后撤诉
(四)诉讼结果对时效中断的影响
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1项)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2项)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3项)
(四)申请诉前措施(《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4项)
(五)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5项)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6项)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7项)
(八)向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规定》第12条)
(九)刑事案件受害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诉讼时效规定》第13条)
(十)其他(《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第8项)
三、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中断时点和重新计算时点
(二)时效中断效力的相对性
(三)时效中断效力相对性的例外
四、举证责任
(实习编辑:史晨阳)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