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7日 第36000篇《清华法学》 2021年第6期
论个人信息的双重法律属性
内容摘要
数字社会中作为权利客体的个人信息具有固有的人格与天然的财产双重价值,决定了个人信息权在本质上是包含财产利益的人格权。个人信息中的人格权益由个人控制,专属个人且不能让渡,其中财产权益却因市场失灵而难以积极实现,当下可采责任方式与人格权益一体依人格权获得救济,这一双重权益统称为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中的财产权益主要由数据生产者控制,可称为数据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以及与个人共享收益等内容,可依违约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获得多元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具有对数据财产权的优位性,它因此是信息处理的底线;信息处理者不但要有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基础,而且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当然也不能干预数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个人信息的价值双重性、权益双重性与权益归属双重性,理顺了个人信息在性质、归属、利用、保护等法律关系上的内在逻辑,将为驱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丰厚的学理基础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
个人信息;人格;个人信息控制权;信息财产控制权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双重法律属性
(一)个人信息的自然属性
(二)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
(三)个人信息天然具有财产性基因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双重法律属性
(一)个人信息上的权益是一种具体的人格利益
(二)个人信息上的权益是具有财产性的人格利益
三、个人信息权益归属的双重法律属性
(一)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由个人控制且专属个人
(二)个人信息财产权益主要由数据生产者控,但要与个人共享
(三)个人借助消极方式实现有限的个人信息财产权益
四、个人信息权益归属双重性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协调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基础
(二)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五、个人信息权益归属双重性在法律救济中的体现
(一)个人的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可依人格权获得一体救济
(二)数据生产者的积极信息财产控制权可依违约、反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责任寻求多元救济
六、结语
(实习编辑:卢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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