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 第36053篇《中国法学》 2021年第2期
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
内容摘要
我国公司制度是在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法律移植的共同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经过了数次修改,但特定的历史局限、多元的价值追求和过多的政策目标设定,使得《公司法》始终难以摆脱左冲右突、疲于应付和顾此失彼的尴尬处境,无法有效回应急剧变革的社会现实需求。未来的公司法制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立场和功能主义的视角,在认真检视以往我国公司制度功效不彰的根源和在深化认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现实,针对不同性质和需求的公司,确立差异化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实现立法体系再造和基础制度的更新。
关键词
公司法;立法体系;整体主义;资本市场
结构框架
一、问题与背景
二、特殊的功能定位与不当的框架安排:与资本市场扞格不入的公司法
三、内生性与外生性的背离:法律移植和制度本土化改造中的难题
四、股东至上:公司自治滥觞背后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失衡
五、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价值观念的调整与重塑
(一)公司功能定位的转向:从“扩大了的个人”到“缩小了的社会”
(二)公司价值追求目标的转向:从“股东至上”到“投资者至上”
(三)公司治理观念与框架的转向:从单一治理模式到多元共治模式
六、面向回应型公司法的体系再造和制度更新
(一)量体裁衣与多样化表达:公司法体系的解构与重构
(二)以体系自洽为核心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再造
(三)面向资本市场的股份公司制度改革
结语
(实习编辑:周茂杰)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