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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 第36053篇《法学》 2021年第12期
论发起人对公司设立中债务的承担
作者:许中缘 中南大学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关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债务承担之规定,存在发起人责任、设立公司责任、成立后公司责任之间的规范冲突、理论争议与适用混淆的问题。从比较法上看,设立公司债务的承担呈现从个人主义向社团主义转变的立法趋势。社团主义对于承认主体多元化、分配责任以及平衡利益冲突显然更为有利。我国《民法典》第75条改采大陆法系社团主义的立法模式,也改变了混合主义定位不明的现状,为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债务确定了具体、可行的路径。在社团主义模式下,对《民法典》第75条应区分成立后的公司和发起人两个主体。成立后的公司与设立中的公司并非法人合并关系,成立后的公司对设立公司的必要债务予以承继。在公司成立后,第三人只能选择由发起人或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或公司不对选择之后的债务承担兜底责任。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所缔结的合同也并非当然无效。《民法典》第75条成为《民法典》与《公司法》相关规范的连接纽带,在司法适用中需要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范予以处理。 
关键词
设立中公司;发起人;社团主义;个人主义
结构框架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混合主义债务承担模式及其弊端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用混合主义债务承担模式导致的规范冲突
(二)混合主义模式下承担设立中公司债务的理论争议
(三)混合主义模式下主体定位与债务承担的司法适用混乱
二、《民法典》第75条中的社团主义债务承担模式及其优势
(一)社团主义模式证成认可设立中公司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二)社团主义模式下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三、债务承担模式从个人主义向社团主义的历史演变和路径选择
(一)从英美法系个人主义到大陆法系社团主义的债务承担模式
(二)个人主义模式和社团主义模式下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债务的比较分析
(三)社团主义模式是解释我国《民法典》中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债务的最优路径
四、成立后的公司对设立公司债务的承担
(一)成立后的公司继承设立公司的债务并非法人合并行为
(二)区分设立公司的必要债务予以继承
(三)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必要债务
五、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债务的承担
(一)公司设立失败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二)公司成立后的发起人责任
(三)以成立后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情形下发起人的责任承担
六、结语


(助理编辑:周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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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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