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4日 第36054篇《中国法学》 2022年第1期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之改进
内容摘要
在近30年的证券行政处罚实践中,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全体负责逻辑和全部受处罚模式。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改进的空间。在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处罚额度的背景下,这种内部责任人认定逻辑应予改变。包含主观状态测试、义务主体测试、内部控制义务履行测试和实时监控义务履行测试的四步测试法,能很好地判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董监高何者为责任人员。这是一种更具逻辑性、科学性、操作性、适用性,并包含有一定发展空间和弹性空间的理论主张,可以用来改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部责任人认定的逻辑。
关键词
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证券行政处罚;注意义务;勤勉尽责
结构框架
一、目前的认定逻辑及其问题
(一)目前的认定逻辑
(二)既有认定逻辑存在的问题
二、认定逻辑之改进:四步测试法的提出
(一)第一步测试:主观状态测试
(二)第二步测试:义务主体测试
(三)第三步测试:内部控制义务履行测试
(四)第四步测试:实时监控义务履行测试
三、四步测试法的比较优势与进一步深化
(一)如何区分公司责任与个人责任?——只需附加一项测试
(二)董监高是否可以信赖专家意见?——已包含于第四步测试之中
(三)董监高注意义务标准的差异——由第四步测试来体现
四、结语
(助理编辑:周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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