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 第36058篇《中国法学》 2021年第6期
平台组织内网络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信义义务
内容摘要
平台组织是一种新型基本社会组织,平台组织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质上是网络企业与网络用户在平台组织内的关系问题。由于网络企业的强制地位以及平台组织的封闭性和变化性,直接依赖网络用户的私权利和政府公权力来保护个人信息都很难对抗网络企业。网络企业的强势地位决定了网络用户对其具有信义利益,网络企业应该承担保护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信义义务。政府主管部门承担从外部监督网络企业履行其信义义务的职责,与社会舆论监督共同形成对网络企业的综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门和网络企业共同合作排除非法的平台组织。将个人信息中的法益视为网络用户对网络企业的信义利益,避免了网络用户和政府部门由于信息失灵造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各种困境,符合网络经济动态变化特征对法律规范既要灵活又要有效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组织;网络企业;信义利益;信义义务
结构框架
一、平台组织的特征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的困难
(一)平台组织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个人信息在平台组织内的特殊性
二、将个人信息直接作为保护客体的困难
(一)个人信息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使得很难对其直接保护
(二)将个人信息权益视为人格利益遇到的困难
(三)依赖公法直接保护个人信息难以实施
三、网络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承担信义义务
(一)网络用户因为信赖平台组织而产生信义利益
(二)网络企业的规制能力使得其能够履行信义义务
(三)网络企业的信义义务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填充
(四)政府和社会舆论监督网络企业对信义义务的履行
(五)政府部门与网络企业共同配合排除非法平台组织
四、结语
(实习编辑: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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