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 第36067篇《法学》 2021年第10期
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的条件和后果
内容摘要
破解合同僵局的关键在于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而不在于合同的解除。如果债务人能够以赔偿损失终止债务关系,合同僵局就不会产生。在《民法典》确立的履行优先模式下,代替型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履行被排除后才能适用。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债务人的履行,并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的债务人不享有解除权,但可以直接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排除对自己给付义务的强制履行。《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但书并非免责条款,债务人在排除了强制履行后,仍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债务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一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以赔偿损失代替履行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继续存在于代替型赔偿与对待给付之间,对待给付义务并不会因为给付义务的履行被排除而受影响。在对待给付为非金钱给付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履行对待给付,并要求债务人全额赔偿给付的客观价值。
关键词
合同僵局;履行优先;强制履行;代替型赔偿责任;全额赔偿
结构框架
一、违约赔偿责任与债务关系的终止
二、《民法典》中的违约责任配置
(一)赔偿优先模式与效率违约理论
(二)《民法典》中的履行优先模式
(三)履行优先模式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隐藏的违约赔偿依据
(一)解除后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履行被排除后的违约赔偿责任
四、强制履行的排除
(一)直接排除和间接排除
(二)债务人排除和自动排除
(三)排除一方的履行和排除双方的履行
(四)已实施履行的排除
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及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
(一)差额赔偿和全额赔偿之争
(二)合同解除后的差额赔偿
(三)强制履行被直接排除后的差额赔偿
(四)强制履行被直接排除后的全额赔偿
(实习编辑: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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