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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第36116篇《环球法律评论》 2022年第6期
论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特别规定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否则即属违法。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不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不属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中权利人的许可。就个人同意的性质而言,从消极方面看是违法阻却事由,即排除了客观上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处理行为的非法性,而从积极方面看,则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根据。意思表示的瑕疵及撤销、撤回的规则不能当然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同意。个人同意的生效须具备同意能力、充分知情、真实自愿及明确具体等要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明确同意、单独同意与书面同意这三者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个人同意;违法阻却事由;意思表示;单独同意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个人同意的性质
(一)性质之争
(二)积极与消极层面上的性质界定
(三)免责事由
二、个人同意的有效要件
(一)同意能力
(二)同意系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
(三)同意是自愿且明确的
三、个人同意的方式与类型
(一)明确同意
(二)单独同意
(三)书面同意
结语


(实习编辑:莫妍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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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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