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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9日 第36130篇《法学家》 2021年第6期
论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的民事责任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而是继续使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涵盖个人信息活动的参与者。处理者就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者,是指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多个处理者。他们对于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达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联络。因共同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共同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的规定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处理者; 控制者; 共同处理; 连带责任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含义
(一)是否需要区分个人信息控制者与处理者
(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才是处理者
二、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含义
(一)以共同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作为判断共同处理者的标准
(二)共同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含义
三、共同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一)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只有造成损害才可能发生连带责任。
(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处理者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
(四)共同处理者内部的分摊与追偿
结语


(实习编辑:周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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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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