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 第36161篇《法学》 2022年第1期
民法典视阈内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之构造
内容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一户一宅;民法典;宅基地法定地上权
结构框架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学说之重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否定说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肯定说
(三)宅基地法定租赁权说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理之更新
(一)对既有学说的评述:诸学说的合理性与可补正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原则自由/例外受限”继承说:奠基于“一户一宅”原则基础之上的法理建构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规则之构造
(一)作为个人合法遗产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构造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继承效力规则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遗嘱继承与遗赠效力规则
四、结语
(实习编辑:陈可)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