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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 第36166篇《东方法学》 2022年第1期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在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删除权作出了细化规定。个人信息删除权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的一项权能,且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删除权虽然可以适用于搜索引擎,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必要限制。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删除权虽然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但仍然不能等同于域外法中的被遗忘权。在信息主体通过行使删除权保护其个人信息时,既可通过请求和诉讼的方式直接行使该项权利,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时,依法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删除权;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删除权的性质
(一)删除权是对人格权益进行私法救济的权利
(二)删除权是基于人格权益所产生的权利
(三)删除权是一项特殊的请求权
(四)删除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
(五)删除权是人格权请求权的组成部分
二、删除权的行使
(一)删除权行使的目的和行使条件
(二)删除权的行使方式
(三)关于删除权中不得删除的情形
三、删除权与搜索引擎
四、删除权和被遗忘权
五、删除权的保护
结语


(助理编辑:周含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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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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