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 第36203篇《法商研究》 2022年第2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内容摘要
在实践中平台经营者不仅提供媒介服务,而且往往开展两类非媒介业务:一类是与平台内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自营业务,另一类旨在辅助平台内交易主体全面履行合同。《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中有关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平台经营者提供媒介服务的场合。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是交往安全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该义务后平台经营者应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对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中的平台安保义务,“囊括性责任说”“相应的补充责任说”均有不足之处。从立法目的和体系标准出发,应将其限缩在平台经营者辅助合同履行的场合。因平台内经营者对该辅助人缺乏选任自由,且无法加以指挥、监督,故平台经营者须就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其以强势地位主动参与和督促合同履行,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较高程度的信赖,此为平台安保义务的产生基础。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帮助侵权;独立辅助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平台经营者的混合法律地位
三、平台经营者提供媒介服务时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与帮助侵权
(一)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范围和功能
(二)违反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四、平台经营者辅助合同履行时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
(一)“囊括性责任说”与“相应的补充责任说”的不足
(二)独立辅助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实习编辑:卢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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