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2年4月1日 第36211篇《当代法学》 2022年第2期
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能否以及如何区别于侵权责任规范?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必然有其自身的救济措施,这种救济措施就是人格权请求权。无论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都应该在侵权责任之外具有自身的特殊救济措施。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请求权的规范结构中,无论在适用场合,还是在救济措施中,都没有与侵权责任请求权清晰地区分开来。救济措施中的相同规定决定了这两种请求权不可能有效地区分,甚至有些人格权编的条文中适用了“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等,很难让人明白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侵权责任请求权。这也印证了为什么传统民法中极力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否则各编难以真正区分,分编也就失去了意义。我国立法自《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甚至到《民法典》,一贯做法是笼统规定“民事责任”,不能清楚地区分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方式(救济措施),导致各种权利自身的救济措施与侵权责任方式无法区分。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绝大多数无法与侵权责任的规范区分。为法律适用的目的,必须从理念及教义学的视角区分二者。
关键词
人格权;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民事责任;人格权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和说明
二、请求权基础的概念与意义
三、人格权能否作为独立于侵权规范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上的应然论证
(一)人格权能否作为请求权基础
(二)人格权请求权基础是否能够独立于侵权法规范基础而独立存在
四、人格权编中人格权请求权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区分:《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独立性的实然考察
(一)在人格权编之“一般规定”中对于能否区分的考察
(二)在人格权编分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规定中对能否区分的考察
(三)在人格权编分则关于“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规定中对能否区分的考察
(四)在人格权编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中对能否区分的考察
(五)在人格权编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规定中对能否区分的考察
(六)在人格权编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中对能否区分的考察
五、结论


(助理编辑:周茂杰)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周茂杰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