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 第36214篇《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
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基于物权编内外的体系考察
内容摘要
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应基于民法典物权编之内部和外部进行体系考察。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尽管规定于物权编内部却属于违约救济,都要求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且无须可归责于抵押人。抵押权人也享有物权请求权,其中价值减少防止权是对传统的妨害预防和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兼容,而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是适用价值减少防止权的结果。抵押财产流转的,抵押权人可选择对物追及效力或主张物上代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可以对侵害抵押权提供充分救济,内含损害、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过错等构成要件。侵害抵押权之损害赔偿不以损害范围已经确定为前提,可以依据主债务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确定。抵押人和代偿义务人可能对抵押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不同救济权之间存在竞合、优先、并用等关系。
关键词
抵押权保全;抵押权侵权;违约救济;物权请求权;物上代位
结构框架
一、基于抵押权的违约救济
(一)作为违约救济的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
(二)违约救济的共同要件
二、基于抵押权的物权救济
(一)价值减少防止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抵押权侵权的责任构成
(一)损害
(二)侵害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五)免责事由
四、抵押权侵权的法律后果
(一)侵权损害赔偿
(二)多数人侵权责任
(三)不同救济权之间的关系
结语
(助理编辑:张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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