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22年4月5日 第36217篇《环球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
社会风险控制抑或个人权益保护——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两个维度
作者:梅夏英 对外经贸大学 
内容摘要
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一种人格法益,在理论和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面向。个人权益保护成为构建和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和线索。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来对待。社会风险控制一直是电子化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目的,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动态构建作用。社会风险控制和个人权益保护两种进路在相关基础问题上出现分歧,如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以及本权与保护权的关系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关键词
社会风险控制;个人信息权益;知情同意;场景化;基本权利
结构框架
一、个人信息权益私法保护进路的反思
(一)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立法与理论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私法脉络
二、社会风险控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意义
(一)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及出行目的
(二)社会风险控制维度对解读个人信息保护基本规则的意义
三、风险路径与个人权益路径在主要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基础关系
(二)一般性保护与场景化保护
(三)私法救济中损害的有无与确定
四、风险防范维度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
(一)风险评估与数据控制力度的合理匹配
(二)风险可控前提下的信息流动性释放
五、结语


(助理编辑:唐璇)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鲍生慧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